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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领导助力市民处理工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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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6: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咨询:

登封市各位领导好。我父亲于2020年3月底左右在郑州慧祥煤业有限公司上班的时候在井下作业被重物砸伤、伤到左脚 脚踝关节处造成四处粉碎性骨折 现在登封骨科医院治疗。期间做了一次手术,在脚踝位置增加钢板和卡扣固定脚踝。工伤之后想与该公司协商解决,但是未协商成功 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我方准备走司法程序来解决。但是他们公司拒绝提供劳动合同 不配合我们做工伤认定的一系列工作。所以恳求登封市的各位领导干部 帮助一下我们这些小公民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我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上面还有80多的老人在。受伤几个月以来也是心力憔悴 不光受身体上带来的伤害 还要为以后的日子担心。所以希望领导看到来信能重视这个问题。帮助一下我们这些平民百姓。感谢各位领导!

登封市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回复:

回复如下:
  我局自7月8日收到贵局网上转来《关于网民匿名反映其父亲在郑州慧祥煤业有限公司工伤的通知》的批件后,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社保科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 信访人反映问题网民匿名反映其父亲在郑州慧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作业时被重物砸伤,左足、脚踝受伤,现在登封市骨科医院治疗,受伤后与单位协商未果,希望我局帮助解决工伤认定中遇到的问题。
  • 核查情况我单位接到网民匿名信访件后即与郑州慧祥煤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如下:受伤职工姓名,张志奇,男,56岁,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人,2018年12月入职。2020年3月25日,张志奇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单位为其承担了医药费等相关住院费用,双方就此次事件已经初步达成协议,但还未最后签字。
  • 政策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意见建议鉴于上述调查情况,我局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 建议双方可就此次工伤案件赔偿相关问题积极协商,以期得到圆满解决;
  •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受伤害职工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到我局社保科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联系电话0371-62831808。关于信访者提出的单位不配合出具劳动合同的事宜,我局建议其可到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关系问题提出劳动关系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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