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消毒产品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办理健康证明;同时,依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现将从业人员体检工作交由符合职业病体检资质要求的登封市中医院、郑州市第十六人民医院二家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凭身份证、体检报告等有关手续到登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证处审核办理健康证明。 一、健康证办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饮用水供水、消毒产品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人员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均需办理健康证明并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业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渗出性、化脓性皮肤病等疾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HIV初筛。收费标准及编码参照《河南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一)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水、消毒产品及水质处理器类。 1.一般检查 收费编码110600001,8元/人次。 2.大便培养 收费编码250501025,标准 56元/人次。 3.甲型肝炎抗体测定(IgG,IgM)收费编码250403001,收费标准13×2=26元/人次 4.戊型肝炎抗体测定(IgG,IgM)收费编码250403017,收费标准20×2=40元/人次 5.胸透,收费编码210101001,收费标准10元/人次 以上医疗服务费用实行优惠便民原则,降低总费用至80元/人。 (二)公共场所类 1.一般检查 收费编码110600001,8元/人。 2.大便培养 收费编码250501025,标准 56元/人次 3.甲型肝炎抗体测定(IgG,IgM)收费编码250403001,收费标准13×2=26元/人次 4.戊型肝炎抗体测定(IgG,IgM)收费编码250403017,收费标准20×2=40元/人次 5.胸透,收费编码210101001,收费标准10元/人次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HIV),收费编码2504030191,收费标准15元/人次 以上医疗服务费用实行优惠便民原则,降低总费用至100元/人。 三、健康证明办理流程 (一)持本人身份证到登封市中医院、郑州市第十六人民医院等二家医院体检科登记并进行健康体检。 (二)体检完成后到体检医院领取体检报告。 (三)国家规定必须办理健康证人员持①本人身份证原件;②体检医院合格的体检报告(2周内)到登封市疾控中心检测检验楼北门一楼办证处审核办理健康证明。 (四)凡不属于国家规定办理人员而又自愿办理的,办理健康证明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尚需在疾控中心办证窗口填写自愿办理申请书方能办理。 (五)资料携带完整齐全者,工作日上班时间可随到随办。 (六)本通告自2020年10月9日起正式实施。 咨询电话:0371-62758092 17603886050
登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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